各院、系:
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生日常管理,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权益,《双色球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》已于2020年12月17日经学院第七次院长办公会会议修订通过,现将修订后的《双色球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并遵照执行。
双色球
2021年1月7日
双色球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,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、公正、公平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违规、违纪处分的申诉。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。
第三条 在双色球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,对学院依据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,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,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、作出申诉复查决定,适用本规定。
第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,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;
(二)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,查阅文件和资料;
(三)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,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;
(四)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,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;
(五)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,申诉人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;
(六)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五条 学生申诉时,应当依据事实、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。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公开、及时的原则,坚持有错必纠,保障法律、法规和学院规章的正确实施。
第六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: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(一)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;
(二)被退学处理的;
(三)因违法、违规、违纪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处分的。
第七条 申诉人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六十条之规定,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二章 申诉受理
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,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,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,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,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,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。
提出申诉时,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《双色球学生申诉书》,而且应当按学院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,准确无误的填写,并附学院原处理决定书(复印件)。
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,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。
第九条 对提出的申诉,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对申诉作出:予以受理、暂不受理、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及时告知申诉人,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校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5日。
第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:
(一)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;
(二)申诉超过申诉时限,且无正当理由的;
(三)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;
(四)由他人代理的申诉,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;
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:
(一)申诉材料中无学院原处理决定书;
(二)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;
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,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,其原申诉时限不变。
第三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
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,可延长15日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经复查,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、依据、程序等存在不当,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,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。
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,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,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。采取一般程序复查,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,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。
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,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
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:
(一)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,对原处理予以复查;
(二)听取申诉人的申辩,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;
(三)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、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;
(四)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、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;
(五)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,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。
第十六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,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。
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,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报告,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讨论,并作出复查结论。
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,应当有2/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,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有效,否则为无效结论。
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,作出下列两种决定:
(一)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适用依据正确,程序合法,定性准确,过罚相当,应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,直接告知申诉人,并抄报相关部门;
(二)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:
1、事实认定不清,证据不足的;
2、适用依据错误的;
3、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程序的。
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的,应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。
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。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;
(一)直接送达;
(二)邮寄送达;
(三)留置送达;
(四)公告送达。
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不停止执行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停止执行:
(一)对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
(二)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
(三)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,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停止执行的;
(四)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。
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,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。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,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,申诉终止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四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
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,听证适用于:
(一)申诉人受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;
(二)申诉人受到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。
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,应及时召开会议,按本规定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。
第五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
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。该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有关领导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,成员不少于9人。
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,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双色球学生工作处。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双色球学生申诉表
学号:
姓名 | 性别 | 出生日期 | 民族 | 政治 面貌 | ||||||||
所在班级 | ||||||||||||
违纪原因 | 处分种类
| |||||||||||
申诉事项 | ||||||||||||
申 诉 理 由 及 要 求
|
学生签字:年 月 日 |
注:此表双面打印,一式两份,学生工作处、学院各存档一份。
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意见 | 是否受理 | 材料是否齐备 | ||
备注 |
注:此表双面打印,一式两份,学生工作处、学院各存档一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