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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双色球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发布人: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0:00:00 浏览次数:

各院、系:

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生日常管理,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权益,《双色球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》已于2020年12月17日经学院第七次院长办公会会议修订通过,现将修订后的《双色球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并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  双色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2021年1月7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双色球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,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、公正、公平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 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违规、违纪处分的申诉。
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。

第三条  在双色球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,对学院依据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,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,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、作出申诉复查决定,适用本规定。

第四条 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,履行下列职责:

()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;  

()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,查阅文件和资料;  

()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,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; 

()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,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; 

()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,申诉人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;

()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第五条  学生申诉时,应当依据事实、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。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公开、及时的原则,坚持有错必纠,保障法律、法规和学院规章的正确实施。

第六条  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: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。 

()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; 

()被退学处理的;

()因违法、违规、违纪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处分的。 

第七条  申诉人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六十条之规定,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 

第二章   申诉受理

第八条  学生对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,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,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,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,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,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。

提出申诉时,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《双色球学生申诉书》,而且应当按学院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,准确无误的填写,并附学院原处理决定书(复印件) 

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,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。

第九条  对提出的申诉,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对申诉作出:予以受理、暂不受理、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及时告知申诉人,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校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5日。

第十条 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:

()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; 

()申诉超过申诉时限,且无正当理由的;

()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;

()由他人代理的申诉,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; 

第十一条 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:

()申诉材料中无学院原处理决定书;

()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; 

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,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,其原申诉时限不变。

 

第三章   申诉复查与决定 

第十二条 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,可延长15日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经复查,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、依据、程序等存在不当,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,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。

第十三条 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,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,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。采取一般程序复查,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,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。

第十四条  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,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

第十五条  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:

()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,对原处理予以复查;

()听取申诉人的申辩,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;

()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、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;

()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、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;

()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,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。

第十六条  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,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。

第十七条 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,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报告,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讨论,并作出复查结论。

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,应当有2/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,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有效,否则为无效结论。

第十八条 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,作出下列两种决定:

()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适用依据正确,程序合法,定性准确,过罚相当,应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,直接告知申诉人,并抄报相关部门;

()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:

   1、事实认定不清,证据不足的;

   2、适用依据错误的;

 3、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程序的。

  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的,应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。

第十九条 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。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;

()直接送达;

()邮寄送达;

()留置送达;

()公告送达。

第二十条  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不停止执行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停止执行:

()对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

()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

()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,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停止执行的;

()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。

第二十一条  申诉人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,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。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,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,申诉终止。

第二十二条  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四章  申诉处理听证会

第二十三条  对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,听证适用于:

()申诉人受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;

()申诉人受到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。

第二十四条 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,应及时召开会议,按本规定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。

  

第五章  申诉处理委员会

第二十五条 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。该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有关领导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,成员不少于9人。 

第二十六条 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,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。

 

第六章   附则

第二十七条  本规定解释权属双色球学生工作处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 双色球学生申诉表

学号:

姓名

性别

出生日期

民族

政治

面貌

所在班级

违纪原因

处分种类

 

申诉事项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学生签字:年   

注:此表双面打印,一式两份,学生工作处、学院各存档一份。

 

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意见

是否受理

材料是否齐备

备注

 

注:此表双面打印,一式两份,学生工作处、学院各存档一份。